对方针对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等而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的再审答辩状
(2024-01-01 19:14:25)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挥,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王权县楚王镇东村6号,身份证号410000105005。
关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再审称,
王权宏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早于法院对本案立案时间,其已对鉴定-1-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未准许属于程序违法,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已向王权县司法局投诉该鉴定机构,王权县司法局已受理并向其出具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在二审审理程序中上诉人郭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法律援助中心给被上诉人刘挥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同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法律规定。
刘挥院外购药费用显示购药者名字为侯祉伊且所购药品与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时间差异较大,不能证明与伤者伤情的关联性,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郭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答辩人针对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先后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结合本案中的多次庭审、充分地举证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双重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显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首先,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庭审活动具有组织、指挥的职责,已就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先后委托了三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且双方当事人均参与了整个过程,均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其次,再审申请人关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属于《民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所提交的书面鉴定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为: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形成机制与骨折对位对线欠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仅此一项鉴定申请,并未对是否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存在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且鉴定人作为专业的鉴定人员,较普通人更了解鉴定的方法和程序,鉴定人根据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病理情况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3、本案的鉴定人不属于必须出庭的情形。法院有权于审查后认为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况才通知鉴定人出庭,理由:
(1)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满的情况比较普遍的情形,从诉讼规律的角度,很多案件客观上没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反之会人为地使诉讼程序极大复杂化,诉讼成本过于高昂。
(2)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虽然鉴定人员出庭能够帮助法官及当事人对相关的鉴定流程、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科学技术手段以及所运用的特殊设备有了更为深入、直观的了解,但是,绝大多数法官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领域问题的研究,故根本无法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性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异议或者意见,根本无法和出庭的鉴定人员就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平等的对话,质证效果不好。
(3)本案原审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了相应程序,且委托了两个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4、对于再审申请人所申请的因果关系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先后委托了两个鉴定机构鉴定,均因超出鉴定能力被两个鉴定机构退回,明显系充分保障了其权利。但是,根据答辩人所受的伤情、手术治疗情况以及病理学情况,不难判断出答辩人足弓结构破坏是因本次事故所致,即: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的结论是明显正确的,而再审申请人的意见明显毫无理由和依据。
二、原一、二审程序正当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
1、再审申请人认为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存在时间逻辑问题的观点,系错误的。
豫王俄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Z114 号鉴定意见书,系法院在诉前经被申请人申请,并通知了再审申请人,就检材经过了举证、质证,并通知双方在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系诉前鉴定。
因诉前鉴定,待鉴定意见作出后,法院才就案件出具了正式案号,故不存在时间逻辑问题。
2、再审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代理律师同属一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规定,认为属于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观点错误。
答辩人自一审、二审、再审均因经济困难而申请的法律援助,一审并不存在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情况。对于原二审,双方当事人与代理人均系在开庭当日才知道对方代理人的身份,二审开庭双方律师和各自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当事人当庭均表示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王权中院的二审开庭笔录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各方当事人本人均予以签字认可,并未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提出异议。
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双方的代理人,也无法律规定经过当事人同意认可的同一律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三、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1、王权宏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经现场查体并结合阅片所见出具,作出的豫王俄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Z114 号鉴定意见明确载明鉴定过程及进行了分析说明,所记载的鉴定人亦有鉴定资格,其鉴定意见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鉴定机构违法鉴定的投诉,王权县司法局并未认可其投诉,且相应的鉴定意见并未被撤销或撤回。
3、关于外购药品。答辩人在出院后需根据伤情进行恢复治疗,仍需要相关药物,遂根据病历记载的处方外购药品具有治疗针对性,且外购药品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一、二审基于相应事实与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四、本案再审申请人存在故意欺骗答辩人,诱骗答辩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1、原一、二审生效后,答辩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局一直不能联系到再审申请人,待欲拍卖其房产时,才与答辩人联系,诉说各种困难,一直多方联系和解,后答辩人心软而签了《执行和解》;
2、签了《执行和解》后,答辩人当得知其再审后,与之联系,对方却称官司打到底,宁愿钱款花给律师,也不会轻易给答辩人。
3、因《执行和解》约定的分期付款,第一笔款项为12月底,故答辩人至今眼看着申请人有钱款支付律师费,而不支付给答辩人,对此答辩人却又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心情愈发难以平静。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应予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