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起诉了一人股东,对股东举证财产相互独立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3-12-29 20:43:05)对庭后两份《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
一、本案第一次开庭2023年7月17日,第二次开庭2023年9月22日,两次开庭均合法通知到了河北为可公司,但其均未到庭,河北为可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为可公司在第二次开庭后的近两个月时间方才提交了两份《审计报告》,明显超过了举证期,应不予组织质证;
三、为可公司仅提供了丰华劳务的审计报告,并未提供自身的报告;
四、为可公司并未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五、对该两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证明目的等均有异议。
(1)明显系复印,而非原件,不认可真实性;
(2)丰华劳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但为可公司仅提交了2021年与2022年的审计报告,无其他年份的报告,不符合《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
(3)通过扫描两份报告的二维码可知:只是对2021年与2022年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而非对丰华劳务公司财产的年度审计;
(4)只是针对丰华劳务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并非基于丰华劳务所有的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真实有效的凭证予以的审计,其结果不真实,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5)该两份报告均未显示本案案涉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
(6)本案丰华劳务的代理人,在另两个案件中作为河北为可上诉案件的代理人,明显能说明丰华劳务与河北为可公司两者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
故,仅依据自行拟定的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单方委托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
质证人:李振兴(代理人)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