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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工人施工后,起诉总包、劳务单位、股东等索要工资的证据目录

(2023-12-27 22:11:02)

证据目录(黄飞)


一. 《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

证明:原告与被告就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网络小镇项目的木工作业约定由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加盖有丰华劳务公司印章,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二. 《2021年度郑东新区网络小镇木工黄飞班组结算单》

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元月2日经核算,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被告应付工资834607元。

三.《承诺书》

证明:双方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农民工工资,而被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原告承诺所欠的834607元,从2022年7月份付一次,2022年10月份付一次,2023年农历春节前付清,且同意八局一公司代付,对此出具了《承诺书》。

四.黄飞名下银行流水

证明:黄飞收到中建八局一公司支付的本案涉及的部分款项,备注有丰华劳务农民工工资,即本案争议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中建八局一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五.丰华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本案债务形成时,丰华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河北为可企业管理公司系其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等规定,河北为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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