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班组因劳务工资而起诉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及唯一股东的起诉状
(2023-12-24 21:30:56)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飞,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仙女镇李庄村李庄122号,身份证号:1176111575,手机号:185151(代)。
被告一肖加,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浦155号,身份证号:631963103019,10 9108
被告二丰华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江庭2幢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MA2ARWRW85.
法定代表人:华开。
被告三河北为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城市广场C座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FBW3581。
法定代表人:华开。
被告四各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田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1Q。
法定代表人:陆田,系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324607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3246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3日,原告经被告肖加联系,就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网络小镇项目的木工作业约定由原告施工,与被告二签订了《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后原告依约施工,在2022年元月经被告肖加结算,原告方的应付工资为83460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肖加于2022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时至今日,尚有324607元未支付。
被告四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二系劳务分包单位,被告三系被告二的一人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此致
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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