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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赠人玫瑰,留有余香“作为裁判理由,判后答疑的相应问题

(2023-12-23 22:51:06)

1、刘丽丽、张三间的关系,再审法院是否确认二人存在同居关系?

2、就房产所有人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还是属于法律适用?

3、本案案涉房产的所有人,以一审认定为准,还是以二审认定为准?

4、一审、二审法院就北京房产所有的性质认定不同,是否应当予以纠正?

5、生效判决显示房产归刘丽丽单独所有,而再审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共有,是否应当再审予以纠正?

6、生效判决基于民间借贷,却判决刘丽丽给张三122.76万元,现再审认同122.76万元,则认同该金额的借款本金及利率标准是多少?

7、生效判决认定借贷关系,却未按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裁决,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8、同居析产纠纷案件,若就财产进行析产,是否应当以存在同居关系为前提?

9、若不存在同居关系,对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直接予以驳回?

10、认定房产共有,再审是否与一审认定依据的证据一致?直接证据依据是什么?

11、本案朱浩第一次诉请:分割刘丽丽名下的三套房产;第二次诉请:分割两套房产;二审诉请:平均分割一套北京房产。相应诉讼请求是否是分割房产?

12、主张分割房产,是否应以存在共有为前提?本案判定房产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的份额比例是多少?

13、法院认定前述共有的证据依据是什么?共有的合意何时确定的?认有有共有合意的证据是什么?

14、张三请求分割房产,而房产属刘丽丽一人单独所有,无分割前提,但生效判决却判补偿款,是否超出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15、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房产共有的情况下,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纠正?

16、根据“京十五条”规定,张三无购房资格,且“京十五条”规定,张三不能享有北京房产共有权,再审时是否注意到了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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