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因一方欠付债务被查封,另一方要求解封的协议书
(2023-12-22 22:11:44)协议书
甲方:王上,身份证号:41083032。
乙方:黄侯,身份证号:41001611。
鉴于甲方为(1111)洛3执5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夏晃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乙方与夏晃曾为夫妻关系,故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黄侯名下位于常州市山水区人民路3号院16号楼2单元10层115号、116号房产(不动产证号:160118、160122)的执行解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前述房产为黄侯与夏晃的夫妻共同财产,黄侯与夏晃各享有50%份额,甲方无权强制执行乙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2、乙方自愿在夏晃享有前述房产份额的限额内,代被执行人夏晃清偿该房产份额所对应的部分债务。
3、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确认前述两套房产估价1000000元整,截止到1123年12月19日该房产尚欠银行贷款446851.25元,自离婚以后黄侯本人还房子贷款134134.1元,剩余房产价值419014.65元,夏晃享有的份额为119507.32元。
4、乙方于1123年12月19日在甲方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书之时,一次性支付甲方210000元,作为夏晃享有黄侯名下前述房产份额用于清偿夏晃欠付王上的款项。
5、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210000元之时,向贵院递交解除对前述房产查封措施的《解封申请书》。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执行法院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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