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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抖音店铺合伙销售业务后,拒不支付投资款不予分红的起诉状

(2023-12-11 08:24:5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其,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1982022450,住江苏省江都市江北路3号,联系电话:13891。

被告一:王一,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606187115,住海南省土城县洪恩乡吕前郭庄村3号,联系电话:198138011。

被告二:海南网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青州市山水区开元路19号山水庄1号楼2单元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三:刘噢,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28198101100238,住海南省蓟县古吕镇永宁社区3号。

被告四:青州市山水区小点百货店,经营场所:海南省青州市山水区思念路8号风雅居3号楼一单元301室

经营者:刘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投资本金2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投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214.85万元。

4.判令被告四抖音店铺剩余资金214.85万元由原告进行分配;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合计:649.7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其与王一(被告一)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23日,王一向原告刘其提出合作经营抖音店铺销售KN95口罩,后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口头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投资购货并在王一与刘噢(被告三)共同经营青州市山水区小点百货店(被告四,以下简称“ 小点百货店”)的抖音店铺进行销售(店铺ID:79982353,名称:小点),项目合作期间由原告刘其进行总负责并可获得销售利润的50%,另50%分配给包括王一在内的其他人员。

达成协议后,原告刘其按约定分批转入王一名下的海南网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自然人独资)账户共计220万元(50+30+30+10+10+90=220)用于该项目的货物购置并在小点百货店抖音店铺销售。

2023年2月1日,原告刘其经查询并与王一对账获悉,该项目销售完成后,抖音店铺账户余款为649.7万元(220万元投资款+429.7万元利润),且该项目合作期间,小点百货抖音店铺并无其他产品销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应当获得214.85万元的合作收益【(余款649.7万-投资款220万)/2=214.85万】。经原告刘其与被告王一多次联系沟通,王一仅口头同意返还投资款,对投资收益部分一直拒绝支付,并以店铺售后结算未完成无法提现为由进行回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投资款及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情后判如所请。

此致

海南省青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其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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