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过刑事处罚而扣除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行政诉讼的相应法律规定
(2023-11-04 19:13:0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第十条规定“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1995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根据两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王建义判刑前的工作年限均在该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
《关于印发内蒙古省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第二条,1991年7月1日,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九条,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王建义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符合上述连续工龄的法定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法条提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海元人社局根据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认为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即“两劳”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不再计算,所以尹平凯调档与否已无实际意义。尹平凯认为,上述复函的原意是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2004年2月6日,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十一)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法规司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职权依据;(二)该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的各项行政管理职权和管理措施的依据;(三)该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的各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依据;(四)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及内容;(五)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
被告却按照《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对原告已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了注销账户并退还个人缴费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此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以上文件是关于服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规定,原告已经进行了个人缴费,属于完成了实际缴费,不应按照工龄(或者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进行适用。其次,原告认为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缴费的制度中,基本养老金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即使原告丧失了某种身份,甚至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无碍其行使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作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经办机构,在原告任职期间,已经收取了原告缴纳的1997年5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金9,038.48元,并建立有原告的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养老金账户的确认,并使原告形成了内心确信。被告没有理由因为原告受过刑事处罚,否定其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没有权力剥夺原告的基本权利
参照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字(2004)4号第十一条规定,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刑释人员重新就业的按国家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