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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移公司客户侵害商业秘密的二审证据目录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3-10-17 21:08:58)

二审证据目录

一、微信聊天截屏一张/照片三张

证明:因2010年7月20日前后,雷州遭遇了严重水灾,秘科公司的文件(含劳动合同)损失惨重或灭失。

二、上诉人的《赔偿措施和计划》、上诉人与经理的微信截屏一张

证明: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于2011年9月9日向秘科公司发送了《赔偿措施和计划》,足可证明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部分的认可。

三、李西与秘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一张

证明:上诉人在二审所举证的第三组证据材料,涉及的时间段均

系李西休产假期间。

举证人: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京市秘科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775124259M,住所地:京市高新区洛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西,女,汉族,1990年7月29日,住址东北卫辉市卫后镇下卫北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28219900729111,联系电话:128 7.

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东北卫辉市卫后镇张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282198908011092,手机号:15911552。

被执行人: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北京市市前后区工业路2号湛蓝花园18号楼8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MA9G111

法定代表人: 张东

执行依据: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与东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秘科公司的商业秘室;

2、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002448.6元;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170元、保全费5000元;

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作出(2011)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东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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