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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公司签订协议被起诉系实际施工人担责,主张职务行为的证据目录

(2023-10-12 20:47:17)

证据目录

一、2018年12月12日《协议书》(2页)

证明:2018年12月12日《协议书》显示甲乙丙三方分别是:山生置业、开玉公司、李三,从该协议内容可知,李三只是系山生置业所确认指定的【州玉城5号院】的承包人,即:李三系基于山生置业的安排而与开玉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该《协议书》的签订并非李三的真实意思。

二、(2011)山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5页)

证明:该判决书第2页载明:山生置业陈述,案涉工地的实际施工人为湖南开克公司,而非李三;

三、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部分证据材料

证明:原告方欲达到其所要证明的目的,其所提交每组证据材料中与其沟通、对接的人员,所显示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如:刘生、刘等(刘州微信备注:开克吕州玉城生产经理吕)等,原告自认为该二人系被告开玉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该二人实际系湖南开克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受开克公司指派负责的案涉项目;

四、《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审批表

证明:2018年6月25日,开克公司为便于就雷州州玉城五号院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便利,特授权委托李三为开克公司的代理人。即:李三亦系开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州玉城五号院项目只是名义施工人,系代表开克公司与开玉公司、山生置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工程的具体施工及人员安排由开克公司负责,李三在该项目中实际只是材料负责人;

五、州玉城五号院项目的《监理例会纪要》、监理例会会议签到表、工程质量停检点验收单(4份2018年9月15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8日)、关于对悦城5号院保交付生产组织不力的处罚通报、关于王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柯等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胡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采购合同审批表、采购合同结算审批单

证明:案涉项目的诸多人员如:刘生、王好、刘等、陈宁、胡个等多人,均湖南开克公司工作人员,受开克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案涉项目;

六、证人证言

证明:刘生、王好、胡个三人的证言均可证明被告李三只是开克公司的代理人,在开克公司任职,非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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