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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纠纷,买方主张退还购房款的民事起诉状

(2023-09-11 11:08:2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80000600,住新郑郑新办事处德融花园2号楼2单元324室,电话:13000000600

被告:李四,男,汉族,1951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000254,住新郑市嵩阳办事处郑新大道西段73号,电话:133730000060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10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3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23年5月12日签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转让协议,购买被告位于新郑市城关镇西关村3组的房屋及附属物,约定转让费2990000元,原告先交纳定金310000元,协议签订时支付房款100万元,于2023年8月12日前支付68万元,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2023年  月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   元,共计   元。该房屋因被告儿子李新的恶意阻挠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经协商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了25万元。现因转让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本案原告并非案涉土地房产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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