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仲裁委仲裁裁决的案件却起诉至法院,可提主管权异议的申请书
(2023-09-07 20:03:20)主管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亦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0307Q00,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石楠路2号1幢1单元3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
申请人因河南并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亦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零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确定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并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甲方(需用方)与作为乙方(供应方)的河南并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事宜在2009年4月19日签订了《河南省科技厅科技联网中心工程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约定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刘零只是申请人的代表,合同的履行主体为申请人与本案原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故请贵院依法审查申请人与本案原告河南并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间的仲裁条款,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主管权,主要是指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审判权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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