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后未承兑的起诉前手的诉状及证据目录
(2023-09-06 19:34:36)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一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武阳县詹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30144L。
法定代表人:李南。
被告一:西安刘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西新区西新城天雄西户路锦湾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3MA6U47TM09。
法定代表人:李北。
被告二:西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定市竞秀区鲁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11044。
法定代表人: 李海
被告三:西北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西市塔区东仪路飞国际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0007866791E。
法定代表人:李个南
被告四:西北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花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MA714AUC98
法定代表人: 李东。
被告五:西北中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咸市三可县西阳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4MA6XW6K659。
法定代表人: 王飞
被告六:西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北省西南市临区故市镇巴邑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50MA6Y6RGD31
法定代表人: 王娜绒
被告七:西北加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北省及川市耀州区孙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007869700166。
法定代表人:李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0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01年月3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103791014660100384780679
案涉票据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西北市西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湖南一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原告)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情况张、光盘1张
证明:2021年2月3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1037910146600618067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票人为被告二,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2日。其余各被告系背书人。
2022年1月10日,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2月8日,被拒绝签收承兑。
二、低氨脱硝技改合同、工程验收单、西北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000吨熟料线窑尾脱硝技术改造验收报告。
证明:原告从其前手取得案涉票据,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系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举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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