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涉及退休养老待遇不服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五,男,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旗王巷1号,身份证号:150221196668,1853(代).
被告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王旗龚王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2 。
法定代表人:王慧,任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
宜重新审批的批复》;
2.依法确认被告取消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原有退休养老待遇,并按照原有退休养老待遇
向原告发放2023年3月至今的养老金;
4.依法审查内劳险字【1998】13号、内劳人险字【85】第8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内人社发【2020】60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9年8月开始参加工作,2021年11月原告正常退休,经核定缴费年限为287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48个月),退休后至2023年2月均依法按核定缴费年限领取着养老金。
2023年3月,在没有公示、听证,甚至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突然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经多次询问,向原告出具了2023年6月1日《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宜重新审批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原告等3人视同缴费年限。
显然:被告作出的《批复》,系在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原告权利义务和基本生活保障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故,为维持原告基本生存保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