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裁判后,对工资提成申请劳动仲裁的答辩状
(2023-08-03 21:27:57)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图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141010000002,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过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芳,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与李好劳动争议一案,现就李好的劳动仲裁申请发表如下简要答辩意见:
一、双方自2014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认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从未否认过。
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观点不应被支持。
1、双方自2014年4月便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且答辩人依法与李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李好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时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可能缴纳社会保险;
2、(2022)豫 01 知民初 6 号民事判决和(2022)豫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可证明双方有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二倍工资应不超过十一个月工资,且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若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合同,此时李好必然知晓,但却未在一年内主张,显然已过申请仲裁的时效。
5、双方自2014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至2022年3月,长达八年,答辩人自2014年起一直为李好缴纳着社会保险,且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证明相应的事实,显然李好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三、李好的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均不应被支持。
(2022)豫 01 知民初 6 号民事判决和(2022)豫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该两份民事判决均早已生效,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第六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规定,李好在2022年的所有工资和提成均是侵害申请人商业秘密时产生,即:系李好故意实施侵权违法行为时所产生的,均属于非法所得,李好均无权主张。
答辩人:郑州图磨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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