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出具意见书后,仅支付部分服务费后的起诉状
(2023-06-27 08:24:09)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有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5MA4,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号。185(李).
法定代表人:王芳,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王中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8M住所地:京州市华兴区三全路柠檬郡1号楼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咨询费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就其环境影响进行技术咨询,咨询报酬12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已支付40000元,尚欠80000元,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京州市华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