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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终本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的简要民事答辩状

(2023-06-24 21:03:2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五,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住郑州市二里岗街18号院1号楼8号,身份证号:4190119690111

就原告郑州上点建材有限公司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如下答辩意见:

郑州上点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追加李五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9年了虎公司章程,显示股东李五出资1000万,出资比例10%,出资时间2026年1月1日前。即:答辩人均系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并未届满。

2、答辩人均已按出资比例予以实缴出资,已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答辩人李五向了虎公司银行账户于2018年7月5日转账10万、于2018年8月6日转账两笔50万(计100万)、于2019年1月1日转账9880万元,共转账1000万元,均备注:投资款。即:答辩人李五已实际出资了1000万元,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1011)潭03民初766号生效的民事判决,已查明答辩人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综上,上点建材公司基于自认为答辩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显然:答辩人早已实缴出资且足额缴纳了出资,上点建材公司的追加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上点建材公司对答辩人的追加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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