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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封土地却在执行过程中被政府收回转让却未清偿债务的申诉

(2023-06-21 08:17:04)

信访申诉书

——关于已查封土地被收回转让未清偿

信访人:丰市光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丰市市新市产业集聚区大学路与高街交叉口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

法定代表人李三,董事长。

信访事项:

1、撤销丰阳县人民政府收回位于河南省丰阳县产业聚集区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丰国用(2012)220010】的决定;

2、将【证号:丰国用(2012)2200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限期支付给信访人;

3、确认丰阳县国土资源司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予纠正,并变更登记为河南有电技术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与河南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五、王盹、刘不、陈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三华市华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令返还130万及利息(本金30万自2011年12月1日计,本金100万自2012年4月7日计,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已达几百万元。

诉讼时经财产保全,华工区法院早已于2015年6月就河南有电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丰阳县产业聚集区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丰国用(2012)220010】予以查封(查封限额260万元),而相应执行案件早已于2017年4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华0102执101号,华工区法院一直续封着相应查封措施。

承前所述,【证号:丰国用(2012)22001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已于2015年6月被华工区法院查封,其后多次续封,但丰阳县人民政府却于2015年12月3日下发了《关于收回河南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丰政土(2015)58号),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土地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403号】的规定,显然丰阳县人民政府的前述决定违法,应当撤销。

现,【证号:丰国用(2012)22001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变更使用权人,而信访人至今未能获得丝毫的判决款项,显然丰阳县政府的违法决定、及丰阳县国土资源局错误变更的行政行为,共同导致了信访人几百万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给信用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以上信访事项,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审阅,并监督相应责任人予以纠正严重违法行为。

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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