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后余款未付,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
(2023-05-30 19:51:22)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中,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山阳区西湖湖小区西一区7号楼7室,身份证号:410827530..
被告河南风王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与红瑞路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1110。
法定代表人:王上。
第三人洛阳市上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00755164。
法定代表人:李中。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832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583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于2019年与第三人签订了三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份合同暂定价款分别为235000元、48000元、116000元,并约定了相应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带领相应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第三人分别于向被告转款235000元、45600元、110200元。被告收到相应款项后,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有58328元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
另,本案工程项目输电线路较长,涉及洛阳多个县区,无法直接确定工程地管辖法院。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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