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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民事起诉状

(2023-05-28 19:26:12)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一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水县航海路与八路交叉口南2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00。

法定代表人:刘一峰。

被告:濮阳华恒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清河乡东清河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00。

法定代表人: 刘二梅。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家提供机械租赁业务的公司,2021年4月9日,原告取得郑州华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号为:231380190486646744231417,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到期后要求承兑被拒,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案涉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及利息。

为维护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一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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