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多份履行情況不同的合同,作爲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款的代理意見
(2023-06-06 19:51:10)代理意见
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中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风王科技(郑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风王公司)、王二另、第三人洛阳市上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三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根据庭审及原告证据可证实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风王公司辩称其系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王二另,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系经王二另介绍,由风王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且原告持有合同原件,风王公司亦知晓合同中的王二另只是原告的代表,实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由原告负责,部分审批单的申请亦由原告工作人员予以签字,风王公司对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明知的。
王二另并未实际施工,只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庭审可知:王二另存在侵占原告应得工程款的情况,具有恶意,亦应承担责任
三、在不考虑连带责任,基于证据及过错的情况下,风王、王二另付款金额:
风王收到第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为: 235000元+45600元+110200元=390800元
根据风王主张应扣除2%的管理费、5.7%的税金,则应扣除金额为390800×7.7%=30091.6元。
应付款金额则为390800元-30091.6元=360708.4元。
风王主张而提交已付款证据中:相应金额有150000元、69000元、45500元、54782元、10050元、14872元、12700元,共356904元。但,根据庭审可知,10050元与14872元的两笔款项并非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且12700元并非风王公司的转款,与本案无关。
因王二另将原告交付的部分税金非法全额侵占,且指示风王公司将应付给原告的款项却转给了王二另指定的账户,故,王二另应付给原告的款项金额为:原告主张的金额54234元扣除风王公司应付款金额后的余款。
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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