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涉多份履行情況不同的合同,作爲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款的代理意見

(2023-06-06 19:51:10)

代理意见

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中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风王科技(郑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风王公司)、王二另、第三人洛阳市上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三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235000元合同

48000元合同

116000元合同

第三人向风王

转款

2019.12.23

235000元

2020.1.19

45600元

2020.9.9 50000元2020.10.20 60200元 共110200

原告应付税金9个点

2019.12.17

21150元(转账另付)

2019.12.23

4320元(转账另付)

110200×9%=9918元

110200-9918=100282 直接扣除

原告认可收到金额

2020.1.9 150000

2019.12.27 69000,共219000


2020.10.10 45500元2020.10.27 54782,共100282元

管理费2个点

2%为4700元已付

2%为912元未付

110200的2%为2204元未付

应付原告金额11750+44688-2204=54234

235000元的5%质保金11750元

45600元—912元=44688元

管理费2204元应扣除

二、根据庭审及原告证据可证实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风王公司辩称其系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王二另,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系经王二另介绍,由风王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且原告持有合同原件,风王公司亦知晓合同中的王二另只是原告的代表,实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由原告负责,部分审批单的申请亦由原告工作人员予以签字,风王公司对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明知的。

王二另并未实际施工,只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庭审可知:王二另存在侵占原告应得工程款的情况,具有恶意,亦应承担责任

三、在不考虑连带责任,基于证据及过错的情况下,风王、王二另付款金额:

风王收到第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为: 235000元+45600元+110200元=390800元

根据风王主张应扣除2%的管理费、5.7%的税金,则应扣除金额为390800×7.7%=30091.6元。

应付款金额则为390800元-30091.6元=360708.4元。

风王主张而提交已付款证据中:相应金额有150000元、69000元、45500元、54782元、10050元、14872元、12700元,共356904元。但,根据庭审可知,10050元与14872元的两笔款项并非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且12700元并非风王公司的转款,与本案无关。

因王二另将原告交付的部分税金非法全额侵占,且指示风王公司将应付给原告的款项却转给了王二另指定的账户,故,王二另应付给原告的款项金额为:原告主张的金额54234元扣除风王公司应付款金额后的余款。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