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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水等卷宗材料可证明审计报告真实性,向法院申请调取的文书

(2023-04-10 21:19:24)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大营镇大营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02020Y。

法定代表人:王一 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调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的(2021)郑06执33号案件的整个卷宗材料(含:申请人的律师调查令申请、及华州新城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 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新农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郑01民初10、11号,现正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在执行被执行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特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明细,即相应的材料能直接证明本案的有关基本事实,华州新城名下的银行流水可佐证[2022]第04号专项审计报告的不真实。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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