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提供劳务应获得劳务款,却被挂靠单位截留后起诉的代理词
(2023-04-02 20:39:33)代理意见
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河南行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行点公司)、王点、第三人新乡市上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行点公司已收到第三人转款152800元,而仅向原告支付8.5万元。
1、根据原告举证的证据一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转账记录已显示第三人向行点公司转款152800元。
2、被告主张向原告已转款105000元,但其提供的三份转账记录,其中王点向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代理人经当庭向原告核实,在庭审时对该笔款项已予以认可;
而另外两份转账记录,并不完全显示付款方与收款人,且均不显示被告方转款给了原告,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应付款人为被告,而非刘水,被告所举证与刘水的该两笔款项(一份是刘水转给了刘水;另一份刘水为收款人,而付款人不显示),均与原告无关;另被告与刘水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
3、结合2018年4月28日通过微信转款的5000元,原告当庭认可已收到被告款项85000元。
二、原告已举证证明了应扣除15%,而被告主张应扣除25%并无证据证明且相互矛盾。
1、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2002年7月8日与王点的通话录音,及中间人刘水2001年2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1)在2002年7月8日,被告欠付原告款项5万元(与原告主张款项接近,而与被告主张相差甚远);(2)应扣除点数为15%,而非25%。
2、被告对其主张扣除25%的约定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3、被告在庭审答辩时称:行点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05000元,剩余2万元未支付。根据其陈述,应付款为125000元,而其从第三人收到款项152800元,差额为27800元,27800元除以152800元约为18%,显然18%与25%相矛盾,其25%的主张必然不成立。
三、作为行点公司一人股东的被告王点,应当对行点公司欠付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点作为被告行点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行点公司财产,而并非原告举证证明王点与行点公司财产混同,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而非由原告举证。
综上所述:扣款点数为15%而非25%,基于已收款152800元、已付款85000元,故应付款为45865元,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