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成功后,向执行法院递交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3-04-13 20:25:3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173 。
法定代表人:李滑 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李庄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5710 。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申请人:河南新农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李庄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69052。
法定代表人: 李岗 。
请求事项:
一、请求恢复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郑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郑06执33号案,即:
1、强制被申请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9957485.88元及利息(以1995748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强制被申请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被申请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1545元;
二、被申请人河南新农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郑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和(2021)郑06执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在抽逃出资的90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与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郑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郑06执33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贵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郑06执异1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追加河南新农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郑06民初43号、(2021)郑06执33号案的被执行人,河南新农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在抽逃出资的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裁定现已生效。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均仍未履行,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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