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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父母被判担民事责任,成年后被起诉的民事起诉状

(2023-03-31 07:14:37)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汉族,1888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号院文化名城27号楼38号,手机号:138 0000 008。

被告王五,男,汉族,200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五头乡高寨村一组,身份证号:410023200000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485.2元及利息(以85485.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LPR计,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王五在花园名城小区上班时,因为琐事和原告李四发生争执,后被告王五手持钢管对原告李四进行殴打,致使原告李四受伤。被告王五因实施侵权时未成年,未达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原告仅起诉了被告王五的父母及物业公司,而并未起诉原告,经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8)豫0100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父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85485.2元,后郑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现被告王五已满20周岁,已达到承担民事责任年龄,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理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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