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父母被判担民事责任,成年后被起诉的民事起诉状
(2023-03-31 07:14:37)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汉族,1888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号院文化名城27号楼38号,手机号:138 0000 008。
被告王五,男,汉族,200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五头乡高寨村一组,身份证号:410023200000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485.2元及利息(以85485.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LPR计,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王五在花园名城小区上班时,因为琐事和原告李四发生争执,后被告王五手持钢管对原告李四进行殴打,致使原告李四受伤。被告王五因实施侵权时未成年,未达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原告仅起诉了被告王五的父母及物业公司,而并未起诉原告,经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8)豫0100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父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85485.2元,后郑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现被告王五已满20周岁,已达到承担民事责任年龄,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理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