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房产抵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过程中三方的执行和解协议
(2023-01-26 17:01:41)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王点,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东王庄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王毛,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华州市华东新区人和苑5号院1号楼1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王洁,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华州市华东新区人和苑5号院1号楼1单元2002室,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点诉被申请人王毛,第三人王下、王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华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华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22)山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山01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未按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向华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协商,并经充分考虑签订本协议时的经济市场背景,根据诚信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第三人王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华州市华东新区东路102号7号楼3单元20层2002号的房产(附华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复印件,以下简称该房产)抵偿(2022)山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王毛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本协议签订当日,第三人将该日的房产现状完全交付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从第三人处接收房产后,视为被申请人王毛、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第三人自交付房产后,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居住权等),亦无向申请人主张任何对价的权利。
三、被申请人王毛及第三人王洁共同保证,第三人处分本协议房产已经过配偶和家庭成员完全同意,第三人对该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由于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该房产具备产权过户登记条件时,第三人无条件配合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房屋过户手续。
四、该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之前,若因其他个人、单位、有权机关等对该房产行使权利导致申请人丧失对该房产享有的权利,则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按原生效判决内容主张全部期间的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签字生效,每人各持一份,华州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留存一份。
七、各方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2022年11月日 2022年11月日 2022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