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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司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起诉而应诉的证据目录

(2023-01-18 06:52:56)

证据目录

一、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证明: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有,原告的承包范围含基础与主体、内外毛墙粉刷工程、屋面工程、人工费、外架工程、机械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人工、施工技术管理等,且约定有人工工作内容含主体结构、砌体、粉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且就施工机械及工具、还有材料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第三条明确约定:结算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500元计算劳务费,其中主体工程按360元/平米、二次结构、砌体、抹灰、毛墙毛地面按110元/平米计算。且约定有本工程结算单价为一次性包干,不存在增减价格。并约定:主体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80%,单位工程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内无息付清。

第五条10款明确约定:乙方必须配备专职保安、卫生人员,负责生活区及施工区的安保、卫生工作。第五条2款亦约定:乙方安全文明施工等。

第六条详细明确约定了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应内容。

故,根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二条中的2.1.5款及第五条10款的约定,生活区及施工区的安保工作应由原告承担,但该项的安保工作实际由答辩人安排相应安保人员,并已支付了两名安保人员11个月的工资81000元;

根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二条中的2.1.5款、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约定,原告应当安全、文明施工,但因原告未能如约文明、安全施工,导致案涉项目因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被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多次行政处罚决定,致使答辩人为此被处罚18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二、2021年1月11日通知单、王学《承诺书》、2021年7月8日金水城综罚决字【2021】第2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15日金水城综罚决字【2021】第3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7份

证明:被告因原告未能文明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而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多次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被告可爱公司为此被处罚18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在应付劳务款项中予以扣除。

三、豫一建鉴函【2022】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

证明:被告可爱公司因被告研究所未支付工程价款且不与结算,被告可爱公司不得不诉至法院,后又就工程造价申请鉴定,河南一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初步鉴定意见,该初步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项目的总完工工程的结算造价仅为2317961.88元,其中人工费仅为365911.11元,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案涉项目的劳务费就高达1301192.1元,显然不合常理。

举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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