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劳务分包纠纷,涉及施工面积、罚款、延误工期等上诉的二审答辩

(2023-01-27 22:17:19)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王州市二王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6T。

法定代表人:李王。

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贵院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案涉施工面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际施工面积为 3003.17 ,劳务费总金额为 1,291,192.1 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工面积为2179.95 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均为上诉人施工,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案涉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施工图纸显示,案涉工程总施工面积为 2521.69 以及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第 2 款约定,主楼筏板基础及屋面合在一起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增加一层,而根据施工图纸显示二层建筑面积为 178.78 平方米,因此总施工面积应为 3003.17 。但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来认定上诉人施工面积,无视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罚款 51,000 元,超出了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主张的罚款 18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承担 30%的责任,即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有权从劳务费中扣除 51,000 元,并无法事实和律依据。该罚款为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因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未提供充分覆盖材料导致,是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作出,与上诉人无关;且该行政罚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罚款与上诉人存在关联,且合同中也并未约定罚款可抵扣劳务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直接划分责任关系,将罚款抵减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劳务费,超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从应付上诉人劳务费中扣除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已完工程量的 90%支付劳务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权按照已完工程获取全部劳务费。合同第三条第 5 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90%,单位工程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97%,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无息付清”,该约定应属于附期限的约定,在本案,被上诉人可爱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违约无故退场解除合同,双方对于案涉施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对于上述结算条款的付款期限也因被上诉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无法再成就,被上诉人应支付全额劳务费。

四、被上诉人河南科所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被上诉人科学公司亦明知案涉工程被可爱公司违法转包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已投入大量人、财、物,被上诉人科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已自认尚未向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支付过款项,故上诉人有权要求科学公司在欠款劳务费范围内承担本案给付责任。

五、案涉工程系因可爱公司原因未按时导致延期,一审法院未认定主体封顶炮楼和护栏延期租赁费 9,129.11 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显示,案涉租赁费系因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拖延提供商砼等材料,我方无法进行混凝土施工,导致炮楼和护栏无法拆除,故而产生延期租赁费,该部分租赁费因被上诉人产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答辩人与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科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22)豫01民终21191号,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关于案涉施工面积的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实际施工面积3003.17平方米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未按图纸施工完毕,其主张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显示:工程名称:河南中小科学企业科研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约 2500 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结算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为 510 元,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根据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答辩人所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亦显示: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根据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计算。

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陈述:二次结构快完工;即:主体的屋面工程、炮楼及地梁、二次结构应由上诉人施工的部分并未予以实际施工积计算方式为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计算。

即:上诉人并未按照图纸施工完毕,故不能直接以图纸计算已完成工程量。

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罚款的认定事实清楚,而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比例过低,请二审法院予以增加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二条中的2.1.5款、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即:上诉人对文明施工负有一定合同义务。

另: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学于2020年12月17日亦明确承诺。做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当日收工场清,所有需要覆盖的材料必须覆盖整齐,对现场做到尽职尽责。(该证据一审时已提交)

故,因上诉人未能如约文明、安全施工,导致案涉项目因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被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多次行政处罚决定,致使答辩人为此被处罚18万元,该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而一审法院却仅裁判其承担30%的责任过低,请予以调高。

三、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原审法院裁判按已完工程量的90%支付劳务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主体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 90%,单位工程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97%,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无息付清。该条款明显系附条件的约定。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仅封顶,现仍未竣工,故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劳务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主体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 90%,作出判决显然正确。

四、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主张主体封顶炮楼和护栏超期租赁费 9129.11 元,系基于上诉人证据不足而作出的判决正确。

上诉人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租赁费的具体金额,且该金额已实际产生,也无有效证据证明该租赁费的产生系因答辩人的原因所致,而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却因其法定代表人王学因个人事宜,致炮楼和护栏无人施工,工期延误,也未按合同约定实际施工完毕。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基于严格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全面核实双方的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从而作出了一审判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上诉请求,公正裁判。

答辩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3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