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后将劳务对外分包,劳务公司起诉工程款后,被告方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省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王州市二王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36T。
法定代表人:李王。
原告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连带支付劳务费501015.1 元,主体封顶炮楼和护栏租赁费 9129.11 元,利息自 2021年 5 月 20 日按同期银行四倍计息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爱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包由被告可爱公司承包被告河南省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公司)的河南省中小科学企业科研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劳务。原告按合同施工后被告可爱公司欠原告劳务费 1301192.1元(其中主体 130 元/平方米,3003.17*130 总价 1291192.1 元),在 2021 年麦季工人要工资,被告可爱以被告科学公司没有钱无法支付劳务费,工人上访通过郑州市劳动局监察大队协商由被告可爱支付给劳动局 800177 元工人工资,仅支付 16 万元,余下工人也没有拿到工资,工人向劳动局索要。下欠的 510271.21 元劳务费也没有支付。
现就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的租赁费9129.11元及利息,无事实和合同约定的法律依据,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原告实际施工的面积为2179.95平方米,而非3003.17平方米;主体工程单价为360元/平方米,而非130元/平方米。即:原告方所实际施工劳务费用为892782元,而非被告主张的1291192.1元;
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三条第5款的约定,应付款项为已完工程量的80%,则为892782*80%=711225.6元;
四、根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二条中的2.1.5款及第五条10款的约定,生活区及施工区的安保工作应由原告承担,但该项的安保工作实际由答辩人安排相应安保人员,并已支付了两名安保人员11个月的工资81000元;
五、根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第二条中的2.1.5款、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约定,原告应当安全、文明施工,但因原告未能如约文明、安全施工,导致案涉项目因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被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多次行政处罚决定,致使答辩人为此被处罚18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五、截止本案开庭前,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178857元.
综述,答辩人仅需向原告支付
711225.6-178857-81000-180000=271368.6元。望贵院全面查明本案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