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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拆迁安置房纠纷案,男方二审提交新证据,女方的质证意见

(2023-01-07 13:20:26)

质证意见(王点)

针对上诉人王毛二审所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为《村回迁安置房分配范围及对象(一批)》会议记录、证据二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质证如下: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王点与王毛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王毛户籍地,并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王点系被安置人员,绝非上诉人所称的“挂靠本村”人员,王点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应享有的拆迁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2.王点在与王毛离婚时,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所达成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约定“王点拆迁份额任何人不得侵占”,该份证据所显示:”离婚后再婚,只给女方一人安置房(由男方选择,并与村委签订相关协议)”,据此,王毛将王点应享有的拆迁份额分配给田王一,显然是对王点合法权益的侵占。

3.拆迁安置协议是以王毛所在家庭户为单位所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也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分配,王毛在分得房屋后,应当将王点应得的份额分配给王点,但二上诉人却私自侵占了王点的份额,该事实显然属于侵权行为,而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对安置房分配人员榜单不服”。

对证据2:该证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单位所出具证据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缺失负责人、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字,也没有出具日期,不应采信。且根据该证明内容,王点系符合安置房分配资格人员,王点理应享有分配权益。《拆迁安置协议》也已对此予以确认,在男方离婚后再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由男方选择,而根据王点和王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其应当将房产选择分配给王点,而不是田王一,该离婚调解协议内容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达成的约定,上诉人王毛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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