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为某工程项目的实施施工人,抗辩系履行职务行为的证明目录
(2022-11-16 18:08:03)证据目录
一、2011年12月12日《协议书》(3页)
证明:2011年12月12日《协议书》显示甲乙丙三方分别是:力国置业、大建公司、李田,从该协议内容可知,李田只是系力国置业所确认指定的【喜城1号院】的承包人,即:李田系基于力国置业的安排而与大建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该《协议书》的签订并非李田的真实意思。
二、(2022)山191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书(1页)
证明:该判决书第2页载明:力国置业李述,案涉工地的实际施工人为河南建力公司,而非李田;
三、原告有铁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部分证据材料
证明:原告方欲达到其所要证明的目的,其所提交每组证据材料中与其沟通、对接的人员,所显示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如:李禹、李良(李国微信备注:建力李喜城生产经理李)等,原告自认为该二人系被告大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该二人实际系河南建力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受建力公司指派负责的案涉项目;
四、《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审批表
证明:2011年6月21日,建力公司为便于就郑州喜城五号院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便利,特授权委托李田为建力公司的代理人。即:李田亦系建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喜城五号院项目只是名义施工人,系代表建力公司与大建公司、力国置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工程的具体施工及人员安排由建力公司负责,李田在该项目中实际只是材料负责人;
五、喜城五号院项目的《监理例会纪要》、监理例会会议签到表、工程质量停检点验收单(4份2011年19月11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1日)、关于对悦城1号院保交付生产组织不力的处罚通报、关于李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李亮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李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采购合同审批表、采购合同结算审批单
证明:案涉项目的诸多人员如:李禹、李鹏、李良、李宁、李航等多人,均河南建力公司工作人员,受建力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案涉项目;
五、证人证言(4份)
证明:被告及证人均系建立公司员工,喜城五号院项目系建立公司的项目工程。
举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