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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却不履行执行义务,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申请书

(2022-11-15 20:25:06)
SourceURL:file:///home/administrator/Desktop/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wps

请求追究拒执罪申请书

申请人李月,女,汉族,1911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社区2,公民身份号码:20319110472,手机号码:11 37 141(代)。

被申请人林,男,汉族,1961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盐城市台市溱1公民身份号码32011961907273。

申请事项:

依法追究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月河南森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7)豫019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当事人申请,贵院作出(201)豫019执异71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国、林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月20192月20日向贵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贵院于20196月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执恢55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得知:因春、苗欠付林(身份证号:32011961907273)股权转让款,林在河南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1民初2号,依该判决:一、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日内向林支付27100元;二、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00元,林负担3011元,春、苗负担1441元。

20201民初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30号,该案执行裁定显示:“202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苗自动履行的案款14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显然被申请人林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却不予履行,且经申请,贵院在20221月份再次向被申请人下发报告财产令,而被申请人林收到后至今并未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从以上可知:被申请人林收到202130号部分执行款项后,却未就2019)豫019执恢55号被执行案件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被申请人林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特此申请贵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林的刑事责任。

此致

州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财产却不履行执行义务,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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