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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请求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书

(2022-11-17 16:32:50)

请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

申请人李月,女,汉族,1911年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社区2公民身份号码:20319110472,手机号码:11 37 141(代)

被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961972日出生,住河南省盐城市台市溱王镇罗王1号民身份号32011961907273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被申请人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月申请执行河南森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7)豫019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当事人申请,院作出(201)豫019执异71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国、林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月20192月20日向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院于20196月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执恢55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得知:因李春、李苗欠付李林(身份证号:32011961907273)股权转让款,李林在河南省王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王1民初2号,依该判决:一、李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日内向李林支付27100元;二、驳回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00元,李林负担3011元,李春、李苗负担1441元。

2020)王1民初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王130号,该案执行裁定显示:“202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苗自动履行的案款14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显然被申请人李林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却不予履行,且经申请,贵院在20221月份再次向被申请人下发报告财产令,而被申请人李林收到后至今并未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7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等规定,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特提出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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