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应对起诉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李田,女,汉族,1912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华南街16号, 身份证号:10306191203100121
被答辩人:河南有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1GJP17
法定代表人:李国,总经理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
本案将答辩人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喜城1号院栏杆制作安装合同》所涉项目喜城系大建公司承建,该合同系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河南大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建公司)签订,答辩人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即便答辩人与大建公司签订《协议书》,被答辩人也没有法律依据突破合同的想对性,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答辩人并非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虽然答辩人与大建公司签订有《协议书》,但答辩人并非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河南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河南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承建涉案项目的资质,名义上答辩人借用大建公司资质进行施工,但是实际上的施工人是河南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所谓的书面协议,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实际施工人应综合把握是否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包括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够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的决定权等等”。而本案中,答辩人并不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更不具有施工支配权。实际上,上述行为均是由河南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故答辩人并非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综上,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河南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