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原始股东、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书
(2022-11-08 18:03:56)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李过,女,汉族,1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市隆台匀光街302,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025,手机号码:15 32(代)。
被申请人岳过,男,汉族,16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淇滨区管委家属院1号,公民身份号码:062111530.
被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公民身份号码:321602211213。
被申请人李炎,男,汉族,12年2月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老君堂中街0号,公民身份号码:02020203.
被申请人李旋,男,汉族,16年12月3日生,住华州市二区建设东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0316120300X.
被执行人河南后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市水区农科路3号,联系电话:0321-55302。
法定代表人:岳过,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债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市水区农科路3号,电话:0321-5502。
法定代表人:岳过,总经理。
申请事项:
追加岳过、李林、李炎、李旋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依据河南省华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2)豫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贵院业经受理。
经查实,被执行人河南债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实收资本0元,被申请人岳过、李林为其24年5月设立时发起人,且均以货币出资、分期缴付,认缴额分别为岳过2200.万(0%)、李林300.1万(10%),共计货币出资30万元。
24年11月3日,债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确认李林将5%股份转让给李炎,将5%股份转让给李旋,即李炎出资150.05万元、李旋出资150.05万元,均认缴出资。
另因被执行人债泰公司系申请人债务人,且早已进行执行程序,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中。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再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尚未届至公司章程所规定缴纳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对于虽未届出资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按照以上三条规定,在公司处于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时,股东所未缴出资作为其向公司所负未到期债务,视为提前到期,需提前向公司履行,也即需向公司债权人代位清偿。以上三条规定的案件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均系前提条件。执行程序完全可以参照以上三条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但仍继续适用《执行规定》第0条,将“出资不实”理解为“未缴纳出资”,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1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岳过、李林、李炎、李旋为被执行人,望予准许。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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