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郑重告知函
告知函
李林(身份证号码3209996907273)先生:
根据代理人经查询裁判文书,并经多次与承办执行法官沟通,可认定以下事实:
一、根据(207)豫09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 、(208)豫09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 、及(209)豫09执恢33号执行案件得知:足下应同河南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上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一起连带向李女士偿还借款本82800元,并以8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6年5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及违约为244元);加倍支付李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0000元);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暂共计227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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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2020)苏098民初2号民事判决及(202)苏098执30号执行裁定,得知:足下对杨、刘苗享有28万元左右的债权,且足下已实现了8000多元的债权。执行法官:杨一
根据前述事实,本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您与李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 、您应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积极主动的沟通履行执行裁定确定
的法律义务,明确执行方案,首先需先行支付5万元。
三、如果您逾期未履行支付及沟通义务,本律师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李女士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执行法院、公安机关递交相应法律文书,以追究您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望您慎重考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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