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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交付费用后单方解除,起诉返还钱款的民事诉状

(2022-11-07 16:54:32)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河南省兴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兴市河镇兴农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MA。

法定代表人:李红。

被告兴市河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市河镇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82298。

负责人:李奎。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兴市河镇大地项目土地流转合同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750000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非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10日,被告兴市河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河南省兴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1430亩土地的流转事宜签订的《兴市河镇大地项目土地流转合同书》,该合同就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原告等违约行为,而原告已按约支付给被告75万元。现被告已单方解除合同,但却不予向原告返还已向其支付的75万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此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兴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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