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随意排水导致院墙倒塌,就赔偿损失事宜所发出的通知函

通知函
致风下中联合石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旗下中国石中联第三十九加站任意排水给我司造成财产损失一事,特致函如下:
我司系位于新州市二七区新密路与南路交叉口往北50米路西,与贵公所旗下中国石中联第九加站毗邻。因该加站在未通知我司人员、未评估所排之水将造成何种损失的情况下,径行向我司排水,水量过大已致我司院墙倒塌数日,并造成我司人员、财物的安全多日处于无法保障状态。在我司得知院墙倒塌后,已多次与该加站沟通赔偿事宜,但其多次推诿,至今双方未能充分协商赔偿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现因贵公司旗下的加站由于过错行为造成了我司的财产损失,故我司有权就所遭受的损失主张贵司赔偿。
恢复院墙原状有如下费用:
砖、灰等材料费用为6元;
人工费用按每人一天280无,工期45天,则人工费
即:因加站的过错行为造成我司的财物损失共计
故,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函后三日内,给与我司答复。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我司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委托人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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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