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行政单位信息公开违法,未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三诉义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原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因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无法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无法确定具体租金金额而被起诉,原告提交有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可证:李义、李了军与张三就位于义县北村中心大道的200亩林地,双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因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双方间的就土地面积及相应承包租金产生纠纷,李义、李了军从而诉至法院,故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涉诉,现因相应土地的征收、补偿信息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三系了害关系人,具有主体资格。
二、被告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诉讼案件审理等方面需要,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就:修建上白线道路建设所涉及的占用义县北村范围内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状况,及上白线公路两侧110米国储林(种植绿化树)的规划方案及补偿方案、实施情况,包括 河南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情况(款项发放)等所有信息材料,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经邮局查询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予以签收,由此可知:被告收到了原告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被告未在法定期间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而其在接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有悖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北京泰(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