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到法院诉讼过程中,因其他案件与本案有关联而申请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新州一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陇海路与南四环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上用代码1111010005331111XQ。
法定代表人王一,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2020)山03民初5101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新州曙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个公司)诉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
曙个公司起诉的理由:其将案涉土地租赁给申请人,而申请人未支付租金。而案涉土地系曙个公司从新州市山水区新寨镇新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寨居委会)承租的,但曙个公司在未取得新寨居委会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转租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在本次诉讼应诉中得知:新寨居委会已就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0)山03民初3002号。
申请人认为:若3002号案的诉请被支持,则曙个公司已不再具有将案涉土地出租给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不但无需向其支付租金,还可主张要求返还其无权之后向申请人取得的租金,故(2020)山03民初300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为便于准确查明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合理裁判,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望予准许。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