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强制执行,其后股东得知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而提执行异议
(2022-06-24 21:53:46)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男,汉族,110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阳市有上县城关镇正大街11号,身份证号:113025110502200015
被申请人:王友,男, 汉族,1101年12月12日出生,住有上县寨河镇街道15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王五的执行,并解除对王五中国银行有上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有上县一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申请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有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做出(2011)山22执12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查封了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有上支行账户的120万元存款。申请人认为,该裁定程序不合法,未经过听证,未能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作为本案被执行有上县一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未抽逃出资,申请人所有出资均用于公司的经营开销,(2011)山22执121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因此,贵院将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申请人名下账户存在存在不当,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停止对申请人王五的执行,并解除对王五在中国银行有上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此致
有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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