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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其他判决书经再审后被改判,故而申请再审

(2022-06-22 21:44:04)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上县一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有上县城个明1号楼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友,男, 汉族,1101年12月12日出生,住有上县寨河镇街道15号,身份证号:113025110112125.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山22民初000号民事判决、(2010)山民终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有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山22民初000号民事判决、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山民终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民再11号民事判决

2) 请求贵院依法改判(1)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借张五本金100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息);(2)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利息103.2102万元

3) 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生效判决所依据的裁判文书已被改判

案外人张五以被申请人王友于2013年0月21日向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后判决王友支付借款。相应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王友便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王友系申请人履行职务而判令申请人支付王友所借的款项,即本案的生效判决源于(2015)个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2010)山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而该两份判决已被(2020)山民再113号民事判决撤销,并变更为“王友偿还张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息;王友给付张五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利息103.2102万元”。

故,原生效判决所依据的裁判文书已被撤销、变更,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

二、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人系因被申请人王友依据(2015)个民初字第01300号2010)山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而被判决支付较高款项,而该两份判决已被2020)山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1日撤销,至申请人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而申请再审并未超过六个月,故申请人有权申请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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