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得知被执行人在他人处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男,汉族,生于97年9月5日,住山州市山水区江中路28号3号楼6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睛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睛兴建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水区苑西路6号8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五,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日,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王相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270297 38.
请求事项:请求恢复执行山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山0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即:
、强制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3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5983元,保全费5000元;
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山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