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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对公司项目投资且有最低利润,到期未偿还按实为借款的起诉状

(2022-06-12 22:31:34)

    原告王兴,男,汉族,生于97795日,住州市二七区江中路28号

被告河南省睛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睛兴建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水区苑西路6号2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系公司经理。

被告王五,男,汉族,生于976年1月2日,住河南省城市会镇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27028.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17年9月份签订的《协议书》;

2、依法被告睛兴建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35万元及违约山暂计27万元(以投资款35万为基准,按日百分之一计,自2017年2月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睛兴建材公司支付原告利润损失6.2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王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9月份,原、被告三方就被告睛兴建材公司承建的三个保温涂料工程项目投资事宜达成协议,三方约定:项目总造价约600万元,原告负责资山投入,被告睛兴建材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管理等事宜,被告王五就被告睛兴建材公司使用乙方投资款承担保证责任,且被告睛兴建材公司承诺原告获得总造价2%的最低利润,及逾期返还投资款或利润分配,承担日百分之一的违约责任。后原告如约向王五支付投资款35万元,但二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此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山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约定对公司项目投资且有最低利润,到期未偿还按实为借款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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