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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税免除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杂谈 |
分类: 诤说·社会政策 |
以社会政策的立场看问题:一项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改变,大都是由于政策背后的价值理念的转变。据媒体报道,5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税修正案向公众征集意见结束时,共收到意见23万条,创迄今为止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按网络调查提供的数据:对于个人所得税免除额,有7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在5000元及以上;而100%的参与调查者都认为应该在3000元以上。
在关于修改个税免除额的决定讨论通过前后,对此最为关心的实际上是中等收入阶层。有人似乎对新的“决定”不满,因而放言,这个决定并没有使中低收入者得益,这显然又是忽悠。因为不可能用一项政策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低收入者本来就不用交税,调整个税免除额当然与他们无关。在这里,把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混为一谈,难逃别有用心之嫌。
由于交工薪所得税少了6000万人,有关方面再次强调,根据静态测算,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如果按9月1日实施,今年4个月减收530亿左右。对此种说法,可以用前两次个税免除额调整后的数据和事实来与“静态测算”进行对比:2006年,个税免除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有关部门说话了:“按照新标准,国家财政每年少收280亿元。”但到2006年年底一算账,个人所得税完成2452亿元,比2005年增长17.1%,亦即增加了420亿元上下。
为什么个税免除额提高了,交税的人少了,而“个税完成额”反倒上升了呢?这应该是与城镇职工工薪收入的变化相关。查阅国家统计局各种相关的统计数字后发现。具体而言,个税免除额的调整也许与另一个统计数字,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很大的关系,这个数据在2009年以前叫“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因为那时没有对“城镇私营单位”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所以也就没有加上“非私营”的限制词。以2006年为例,当时将个税免除额从月收入800元调整到1600元,年收入就是19200元;同年,“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是21001元,与前者十分相近。
还有一个问题,“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究竟有多少呢?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应该是1.23亿人。不说明这个问题,又会有人大叫自己的工资薪水“被增长”了。按以往的经验,中国与收入相关的平均线,大多是在调查总体的65—70%之间。也就是说,差不多有三分之一的人,也就是4100万人,收入在平均线以上;而三分之二的人,也就是8200万人,收入在平均线以下。这也就意味着,按“动态测算”,应该至少有4100万人(因为这里没有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而不是“静态测算”的2400万人要交工薪所得税。
以上的讨论都是就个税谈个税,其实“减税”的更大的作用是刺激消费。近来很多人都在质疑中国的消费税,认为消费税中国甚至于高于发达国家,并因此而推动了物价上涨。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与其直接收工薪所得税,还不如收消费税。假如一位女士的工薪收入是8000元(不算三险一金),原来要交825元的个税,按新法却只须交345元,省下了480元。于是一高兴,就去购买高级化妆品,原来用200元的,现在则买1000元的。化妆品暗含的消费税算是60%吧,原来是被动交了120元的税,现在则要交600元的税。于是,省下的个税差不多又变成消费税“充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