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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判例,应该可以使这几天让“释法”弄得“集体犯迷糊”的中国社会长出一口气。从公众舆论看,无非担心的是本来天衣无缝的法网——根据国家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现在却因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可能出现“密而有漏”的大大破绽。
今天的判例告诉我们:在“醉驾入法”后不幸抢占了No.
1位置的内蒙司机李俊杰似乎并没有造成什么直接的社会后果,但现在已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平心而论,这与公众对刑法新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理解,应该是一致的。
现在唯一需要向公众证明的就是:当大权在握的“领导”醉驾时,会不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脱罪。虽然有专家解释,领导有专车专职司机,所以不会出现“醉驾”。但这个说法恐怕难以服众,当今比较前卫的“领导”,在“不方便”之时“亲自”一下还是有可能的。不过,现在看来,众目睽睽之下做手脚也很难,希望不要有“领导”以身试法。
不过,判例出来之后,对“不认为是犯罪”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还是有些许疑惑。有专家解释说:“情节也可以理解为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如此看来,在“荒郊僻野”,当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人多的地方”则要被“认为是犯罪”。
其实,在《刑法》中,很多条款都是“预防性”的,譬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管是否有“后果”,都是要以刑罚论处的。如果考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能就无法执行了。当一个人喝醉了酒驾驶汽车时,这时的汽车就成了与“枪支、弹药”一般的“潜在凶器”——“让子弹飞”和“让醉驾飞”,其实是一个性质,所以才有“危险驾驶罪”。
有人以《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作解释。当然,“分则”应受“总则”约束,但如何理解这种约束则是最关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法律原则其实已经在各“分则”中有具体的表述。譬如对于“飙车入刑”,具体表述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总而言之,“醉驾入刑”,实际上是在好酒的司机头上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醉驾”形成威慑,在“事故”没有发生之前就制止它。如果再加上“情节”的前提,就有可能使这把威慑之剑变成“刻舟而求”的那把剑了——好在现在有北京的两个判例,郑重宣布了大多数人实际上对“释法”的领导意图没有正确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