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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北京的醉驾入刑判例告诉了我们什么?

(2011-05-19 0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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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醉驾入刑”,北京判了两个案子。因为这两个判例都是在“释法”之后宣判的,所以格外引人瞩目。据媒体报道:5月17日,东城法院对“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位醉驾司机李俊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日,东城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这两个判例,应该可以使这几天让“释法”弄得“集体犯迷糊”的中国社会长出一口气。从公众舆论看,无非担心的是本来天衣无缝的法网——根据国家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现在却因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可能出现“密而有漏”的大大破绽。
  今天的判例告诉我们:在“醉驾入法”后不幸抢占了No. 1位置的内蒙司机李俊杰似乎并没有造成什么直接的社会后果,但现在已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平心而论,这与公众对刑法新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理解,应该是一致的。

   通过这个判例,公众都知道了,原来在法院审判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则,是这样适用的。至于高晓松的案情,撞车伤人,显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判得更重些,“拘役六个月,罚款4000元”。高晓松案的意义在于,“名人犯法,与民同罪。”
  现在唯一需要向公众证明的就是:当大权在握的“领导”醉驾时,会不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脱罪。虽然有专家解释,领导有专车专职司机,所以不会出现“醉驾”。但这个说法恐怕难以服众,当今比较前卫的“领导”,在“不方便”之时“亲自”一下还是有可能的。不过,现在看来,众目睽睽之下做手脚也很难,希望不要有“领导”以身试法。
  不过,判例出来之后,对“不认为是犯罪”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还是有些许疑惑。有专家解释说:“情节也可以理解为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如此看来,在“荒郊僻野”,当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人多的地方”则要被“认为是犯罪”。

    问题的关键是,交警为什么要去“荒郊僻野”执法醉驾?当然也不能指望有人喝多了酒,开车到“荒郊僻野”转了一圈然后向警方自首。所以,按常理推论,被查出的醉驾者应该都是在“人多的地方”,如李俊杰案。
  其实,在《刑法》中,很多条款都是“预防性”的,譬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管是否有“后果”,都是要以刑罚论处的。如果考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能就无法执行了。当一个人喝醉了酒驾驶汽车时,这时的汽车就成了与“枪支、弹药”一般的“潜在凶器”——“让子弹飞”和“让醉驾飞”,其实是一个性质,所以才有“危险驾驶罪”。
  有人以《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作解释。当然,“分则”应受“总则”约束,但如何理解这种约束则是最关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法律原则其实已经在各“分则”中有具体的表述。譬如对于“飙车入刑”,具体表述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看到,诸如此类都是要考虑“情节”来定罪论罚的,《刑法》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翻开一部《刑法》,可以说比比皆是,体现的就是总则中规定的“情节”。这同时也说明,凡没有规定的,应该属于不考虑“情节”的。不然,《刑法》何必费这么多的笔墨,统统在立法后再作“释法”便是。
  总而言之,“醉驾入刑”,实际上是在好酒的司机头上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醉驾”形成威慑,在“事故”没有发生之前就制止它。如果再加上“情节”的前提,就有可能使这把威慑之剑变成“刻舟而求”的那把剑了——好在现在有北京的两个判例,郑重宣布了大多数人实际上对“释法”的领导意图没有正确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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