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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世间》再谈患者权利

(2019-03-30 20:44:13)
标签:

杂谈

分类: 医管手记

触人泪点的纪录片《人世间》第二季徐徐降下帷幕,但引发的许多争议却余波荡漾。其中第2集《生日》引起的争议更引人关注。记得《生日》播出的第二天,某医界媒体人即贴出微信:“剧中三个为了生育而执念赌命的女人,完全同情不起来”。

《人世间》第二季《生日》中,38岁的林琴,已育二个女儿,执意要生个儿子,怀孕后前置胎盘,术中大出血,最后以全子宫切除的代价,如愿母子平安;25岁的吴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伴肺动脉高压,为了追求人生的圆满,在与丈夫、父母、公公婆婆、医生抗争了28周后,执意赌命怀孕,最后产下一个只有1000克的男婴后,却连孩子都没看上一眼与人世告别;42岁的失独母亲应贤梅,独子刘杰在救火中壮烈牺牲,在尝试4次试管婴儿失败后,执意第5次尝试,历经艰辛,终于让小素湲穿上迷你消防服。关于这三位女性执意到生育这个鬼门关上走一回的选择,每个人可以为各自的价值观、人生观各抒己见,但关于医者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我要从患者的权利和医者的权利义务角度再作若干梳理。

人的生命权和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最根本的人身权。生命权和生育权的客体主体均为人自身。也就是说,生育权与其它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41条)。这种基本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从对《人世间》第二季《生日》中三个母亲在生死门前走一遭的指手划脚,联想起当初“林妹妹”陈晓旭因乳房癌玉殒香消后对她医治决策的口诛笔伐。人们为什么不能给拥有生育权和生命权的独立主体的人的选择应有的尊重?每个人可以假设在你面临这些选择时按照你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你的选择,但对别人行使自己最基本的人格权选择时的决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何况这面对的又是充满风险和未知的医疗和涉嫌对逝者不敬的逆道之举,这里折射的实际上是社会对患者自我决定权问题缺乏正确认识。

《生日》涉及到的另一命题是患者自主决策与医者自主权的冲突问题。《生日》中仁济医院的林建华医师在这个问题上的拿捏十分到位:在吴莹生下儿子后阴阳两隔、珠沉玉碎之时,林大夫在表示十分痛心的同时,表示“以后这样的病人,要劝说,往死里说……,但最终必须尊重她的生育权“。这是一个医者理性的认识,也是在医患关系上应该倡导的近似同等权利、共同参与医疗决定的现代医患关系的写照。

法律上,医生有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脱为患者治疗的义务。说白了,医生没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医者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治、预后等情况,只是为了争取患者同意和配合,最后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同时,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医生拥有特殊干涉权,但仅限于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才能使用这种权利。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患者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生育权,甚至在危及生命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在社会公益和紧急情形下生命权也不可克减。同时,法律也规定在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即使作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帮助他人自杀、见死不救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医患关系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也逐渐转变。按照萨斯荷德伦理论,二战前的医生永远主动、患者不能对医生的责任有任何监督的“父权主义型”的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在纳粹医生非人道人体实验被揭露后,以“纽伦堡精神”为标志,患者自我决定权日益受到尊重,演变成医生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具有提供信息、提出自己要求的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近年,更加强调医患同等权利、共同参与医疗决定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

总之,《人世间》在向世人展示人在生死之间的许多无奈、痛苦的同时,也教会我们要尊重患者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生育权、医疗决定权。作为医者,在应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治疗手段,尤其人文关怀行使诊治义务,以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科学性主张医者的独立自主权的同时,对特殊干涉权的使用应当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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