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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呼吁

(2017-01-12 08:37:57)
标签:

健康

分类: 医管手记

当围棋机器人AlphaGo以横扫世界职业围棋高手,以60全胜的战绩让人工智能再次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当谷歌无人汽车和无人自行车的试验视频让人震惊;当互联网商购、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媒体开展得如火如荼之时,人们对关系自身健康的互联网医疗的期盼,使其必然成为焦点。对于互联网医疗的概念梳理、政策谋划、尤其实施途径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争论折射的是对健康和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关注

曾记得,那年在被喻为“预见新未来”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马云语出惊人:“阿里做的(互联网医疗)是健康和快乐的行业,30年以后应该是医生找不到工作了。”另一位互联网大佬则直言“我们这代人真的可能是永生的,在未来的30年,所有疾病都会被治愈”。他们期望互联网医疗的大数据智库能替代医生成为疾病治疗的主要手段。我当时即撰文《对“马”谈医》,我细数行业和职业消失的规律,借鉴国外互联网医疗经验,强调医生是一个深奥、知识密集、崇尚经验、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我告诉马云:强大的互联网思维,可能重组医疗体系,改变医疗业态,甚至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但医疗行业的生产力代表——医生,既不会被替代,更不会消失,互联网医疗或许更需要适应新业态的医生!我在文中对互联网大佬的铁血、激情、以创新和颠覆为特质表示敬佩的同时,也调侃他们具有一个通病:忌医讳病。那些叱咤风云、自喻意志和努力可以改变世界的伟人,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在生老病死面前人人平等,要让他们把自己的生命和命运交给或者由医生参与主宰,往往会受到如乔布斯般的反抗。于是他们以充满理想化的激情,一次次编织“病可自愈,天下无医”的美好世界。尽管我最后与马云打个赌:30年后,马云未必是阿里主席,我如有幸长寿,依然是个退休医生。但从内心到骨子里, 对他们关注健康与生命,希望通过互联网医疗推动医学发展的精神是由衷敬佩的。

关于互联网医疗的种种争论:希望盘活存量,提高效率、共享资源,又担心医疗质量问题和监管缺失;希望利用互联网优势达到看病不出门随时随地咨询,同时质疑诊疗效果和医者法律责任;期望互联网大数据和健康档案应用,又对个人隐私泄露和数据质量担忧;憧憬医药电商、网上处方、送药到家,又对药品质量、医保支付、流通控制等许多环节不尽放心……。所有关于互联网医疗的争论,折射的都是对目前大医院人满为患、等待时间长、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效率、医疗质量保证、就诊流程改善的期望和关注。

二、理念梳理和内涵共识是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于互联网医疗争论颇大和发展策略模糊混沌的另一个原因是将互联网医疗的定义泛化夸大,甚至把互联网与生物、生命相关的一切都装入“互联网医疗”这个筐里。于是,策略、规划、框架、融资、概念股上市等搞得异常热闹,而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政策研究,网络医院、实践探索、模式分析等务实探讨相对滞后。

互联网医疗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一般将其分为网络健康咨询和网络医疗服务。网络健康咨询包括以慢性病咨询、健康指导、健康评估为特色的健康管理;象医学百科全书、私人健康实时查询等网上体验;某种意义上,过去的春雨、轻问诊等有线咨询,仍属于健康咨询范畴。网络医疗服务,即包括目前较为广泛应用的网上预约挂号、导医导诊、检查报告查询、网上支付等医疗服务,更包括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共同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执业医师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种方兴未艾的远程会诊、网络医院、电子处方或许是狭义的互联网医疗的核心内容。

互联网医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移动医疗。移动医疗实际上就是把互联网医疗的终端从PC机改变为PDA、移动电话、卫星通信等移动设备。移动医疗常通过无线WiFi、条形码智能识别、移动数据处理和传递等技术,广泛应用APP微信等平台使患者更为便捷地在移动设备上完成挂号、查询、智能分诊、排队叫号、费用支付等医疗服务,也能在移动设备上获得健康医疗信息,完成健康咨询和网络医疗。移动医疗也必然使医生护士可以应用移动查房、移动医嘱、移动护理等,使医护人员可以在任何地方得到主管床位的病人信息而进行移动医嘱处理;医院管理者可以随时随地看到医院业务数据进行远程管理。移动医疗将使时间和空间延伸,使互联网医疗有着令人憧憬的前景。

当互联网移动医疗和物联网结合,就衍生出家庭健康医疗监测。家庭健康医疗监测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血压、心电、血氧、血糖、胎心胎动、血象、尿、半自动生化等智能监护设备,利用3G、蓝牙、WiFi等移动通信技术,对居家的患者的各项健康和疾病指数实时采集,向远方的医护人员提供医疗信息,并通过医疗数据中心自动处理,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远程实时干预。这种以家庭为对象,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远程服务为后盾,将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咨询指导、实时治疗“六位一体”的新型服务模式,将互联网医疗的内涵演绎得更加完美。

三、互联网医疗的大势所趋与前景展望

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人们再也不会一味地强调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而否定互联网医疗滚滚而来的发展趋势。骤然回首,不仅健康咨询、医学全书、慢病指导等网上健康咨询、挂号导医、报告咨询、网上支付等网上医疗服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以好大夫在线、春雨、微医为代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正从在线咨询慢慢向网络医疗服务伸出触角;基层医院将心电、X线等检查通过网络上传,由上级医院医生出具诊断报告;病理切片和影像图片通过网络远程会诊在不少地方已成常态;而远程医疗、网络医院、电子处方、医药电商也开始不断涌现,大有方兴未艾之势。试想:慢病患者每月常规配药,是否可以通过网络电子处方和医药电商完成?某些患者首诊检查后要求数天后根据报告处方的过程,是否可以网上查询报告后让医生通过网络电子处方而减少病人的车途之劳?当我们某些轻症可以在家中、在汽车上,在你方便的任何地方,通过移动手机得到医疗服务,是否就完成了面对面的病人服务向健康云、无距离约束的新医疗模式,从单个医院的单个医生服务向协同网络医疗服务转变?如此“轻症上网络、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将赋予分级诊疗新的时代烙印?

当互联网医疗成为一种新的业态,健康和医疗信息的联网共享、随时随地可实现共享的国民健康档案、健康和医疗大数据为依据的临床路径和辅助医疗,必然是互联网医疗的基础。如此才能完成以健康云服务替代传统的医患面对面的服务,以协同网络服务替代医院医疗服务,病人可以在自己的空间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而不需要在医院等待服务。可以相信,以此为基础的“AlphaH”AlphaM”等智慧医疗产物必然应运而生,给人类带来许多惊喜和帮助。

四、我国互联网医疗的瓶颈剖析和政策呼吁

谈及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策略焦点,无论是执业主体和准入网络平台的标准和监管、网络医疗的服务范围,还是隐私保护及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的规范,无不聚焦于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导向。笔者8年前联手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完成上海市科委课题《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问题研究》,在问卷调研、文献检索、国外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医疗的法律基点是:不因诊疗载体的改变而改变相应的医患关系和法律关系。就这一法律基点,试剖析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相关瓶颈问题:

互联网医疗的提供主体必须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其也必然成为医疗服务的法律承担者。互联网医疗机构往往有三种:一种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它医疗机构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医疗,其法律责任由邀请的医疗机构承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和辐射效应明显;一种是现有的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机构,纷纷构建网络医疗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其法律责任必然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便捷、时间和空间的弹性延伸将大大缓解相当部分的看病难问题,应该成为互联网医疗的主流;第三种就是第三方的网络医疗平台,或通过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兴办,或直接注册网络医疗服务机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或许将是互联网医疗的最大增长点,也将对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新业态产生巨大影响。

互联网医疗的执业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且因为要通过网络平台直接给患者诊疗和处方,应该有数年的执业经历,进行专科诊疗还应该有专科医师证书。网络执业医师应该与相应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网络医疗平台机构有聘用合同关系,如果是多点执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多点执业规范进行管理。应当明确的是,按照我国现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的法律主体仍然是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只能按照劳动合同和雇佣关系对医师进行管理和相应奖惩。

应当承认,尽管互联网医疗具有便捷、消除时空距离等优点,但在目前条件下,因为不能直接诊疗,许多实验室检查、手术、创伤介入等操作受限制,因此在互联网医疗的服务内容和患者选择上,医疗质量保证和医患信赖仍是主要要素。借鉴国外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在互联网医疗的初级阶段,会明确要求医患在一定时间内有直面诊疗史的随访复诊、医患相互信赖、慢性病和常见病的简单处方、身边有执业医师陪伴的远程会诊、某些不会直接导致诊疗法律责任的影像或病理会诊、精神病或心理辅导等成为互联网医疗明确的诊疗范畴。而对需要直接检查或触诊、症状严重、患者认知障碍、神志不清、危及生命等,都会明令禁止进行互联网医疗服务。

社会关于医疗信息共享对隐私保护的担忧,目前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不应成为互联网医疗的障碍。《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问题研究》明确,病史所有权,古今中外均归医院所有。但任何随意泄露病人隐私的行为,无论是医生还是任何第三方,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的同时,更应明确对网络窃取医疗信息行为的法律制裁。而应该告知社会的是:电子病历,由于其任何记录和修改都有后台痕迹,某种意义上比纸质病历更为真实、客观、可信。

面对互联网医疗迅猛的发展趋势,目前最亟待的是政府通过立法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类似《互联网医疗管理条例》的政策法规,明确互联网医疗的定义、内涵、必备条件;互联网医疗主体的准入、注册和登记;互联网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年限;网络医疗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部门;互联网医疗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医疗健康信息大数据的规范应用;网上电子处方的法律地位和医保支付等等,使我国互联网医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总之,在对互联网医疗高度肯定和趋势共识的同时,应该摈弃无谓的争论,更需要一批务实的实践者和探索者从互联网医疗基础工作、内涵拓展、创新探索上群策群力,着手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实现,以显示我们的智慧、勇敢和成熟。

 (本文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专家笔谈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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