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2023-10-11 17:19:30)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0)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1)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15)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7号(2021)苏0891民初1803号
(2023)辽02民终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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