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存在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2023-05-27 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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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特殊体质减轻赔偿蛋壳脑袋过错 |
分类: 法律知识 |
在侵权案件中存在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就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此我们从法理并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认定部分称虽然受害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该认定部分与“蛋壳脑袋”原则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过错”不是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者自身原有的疾病或缺陷属于“过错”。而受害者对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因缺乏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也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次,即使因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导致损害结果加重,但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在发生事故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时间逻辑上,受害者自身原有的伤病与扩大的损伤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因受害者的过错扩大了损伤。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要考虑相关法规定及保险条款,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再无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应当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侵权案件中即使受害者存在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也不应减轻赔偿责任。